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出于侦查的需要,可能会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有些情况下,尽管不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案外人的财产也有可能会被冻结。以房产为例,如果案外人与犯罪嫌疑人共有一套房产,该房产被查封,此情况下,案外人能够请求解除查封吗?下文即简单回应此问题。
公安机关合法查封房产的事由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因此,公安机关合法查封房产,必须以该房产与案件有关为前提,即该房产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而对于什么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此类财产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通常情况下讲,刑事案件中房产被查封主要是因为该房产属于赃物或该房产系赃物、用违法所得出资或部分出资购买而来。具体到案外人共有的房产被查封的事由看,主要可能有以下原因:
第一,共有人是犯罪嫌疑人,该房产属于赃物、用违法所得出资或部分出资购买而来;
第二,案外人或共有人虽然不是犯罪嫌疑人,但该房产是未支付对价或恶意取得的涉案财产。
案外人能否请求解除查封?
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虽然案外人共有份额或价值可能系合法取得,但是由于共有人所占部分涉刑,依据法律可以查封,故原则上不支持解除查封,但是会在执行程序中保护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例如,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发布的2018年第2期执行裁决要点摘编中的(2018)粤执复30、31号案明确“在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以其对被执行的财产共有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第二种情况,公安机关查封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54条:“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未支付对价或系恶意取得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若是案外人或共有人未支付对价或恶意取得的涉案财产,其权利取得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解除查封亦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