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但又可简单的用十二个字概括,即:会个见、阅个卷、开个庭、等宣判。这种简洁明了的表述,勾勒出刑事辩护的大致流程,但在每一个看似简单的步骤背后,实则蕴含着无尽的深意,刑事辩护工作的 “繁” 就悄然隐藏其中。
(如果当事人未被羁押,那么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流程都会相对容易些,因此本文重点讨论的就是当事人被羁押状态下的刑事辩护工作,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则均默认当事人被羁押。
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会见与阅卷工作都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
会个见
围绕会见开展工作
(一)会见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并获取更多案件信息
初次会见,绝非简单的几句寒暄。在这看似普通的会面中,律师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起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正如电视剧《潜伏》中余则成的一句台词所说“信任是一种滑稽的好感,我求之,却不得之”,每个人的性格、思维方式都不一样,尤其是在当事人被羁押的环境下,让某些疑心重、想法多的当事人完全相信律师,的确很难,这不仅要求律师具备出色的沟通技巧,还要充分展现出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
无论信任是否建立,律师都要通过会见(可能是一次、二次、很多次)了解基本案情,了解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存在的依据以及讯问当事人的具体内容,并敏锐捕捉当事人话语中的潜在信息或矛盾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无端质疑,而是要通过专业的经验与逻辑分析,去伪存真。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往往处于极度紧张与恐惧的状态,他们的情绪可能激动,表达也可能混乱。律师需要耐心倾听,从当事人混乱的表述中,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事实与细节。并针对他的涉案情况给出初步的案情分析和前景判断。
(二)与侦查机关沟通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辩护人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但实践中,侦查机关能向辩护人反馈的有效信息少之又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放弃继续深入沟通的机会,毕竟与我们对接的还是鲜活的个体,每个侦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对辩护人的态度都不一样,也许我们多沟通几次,多聊几句,多问几个问题,就有可能从他们的只言片语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这对我们初期辩护策略的制定以及接下来辩护工作的开展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三)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当事人最迫切的要求就是重获自由,哪怕是有限制条件的自由。因此,申请取保候审就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实现自由要做的重要工作:拘留期间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逮捕后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以上三个期间中,被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的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间,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当事人一旦被逮捕,再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申请取保候审,尽量避免说空话、套话,要围绕案件本身展开,还要注重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提交。相较于干瘪的几页文字,实实在在的证据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影响更大些。
(四)与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诉法第四十四条),但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的家属了解的案件信息往往与当事人基本一致,甚至在当事人被羁押后,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比律师还要多。此时若机械的坚持与家属拒绝沟通案情,基本没什么实际意义,倒不如与家属共同商讨,或者让家属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或其他线索,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把握好沟通尺度,注意自我保护,避免逾越法律的红线。有些案件还要指导家属积极开展退赃退赔以及与被害人协商谅解工作。
(五)被害人谅解的取得与博弈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有被害人,那么从刑事立案那一刻开始,取得被害人谅解就迫在眉睫。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受具体案情、证据、诉讼阶段、当事人及家属意愿及经济状况、被害人态度等诸多因素影响,此时需要律师根据上述具体因素结合经验技巧,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服务并与被害人之间展开博弈。
(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并在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包括勘查现场、走访证人、调取证据等。
阅个卷
拨开云雾,开展精准辩护
(一)养成良好的阅卷习惯
拿到案卷,控辩双方的真正较量才算开始,很多侦查阶段扑朔迷离的问题也都一目了然。关于如何阅卷,并非三言两语能够说清的,本文不适合赘述。只分享一下我认为不错的阅卷习惯:
一是三步阅卷法,即:通读-标记-重构。
第一步完整、详细通读一遍,了解全部案卷材料内容;第二步是在通读的基础上做好标记、对比,同时不要忽视看似不重要的整本书证材料卷,也许其中就夹杂着某一张关键书证,就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第三步是对不同证据呈现的碎片化信息进行重构整合。
二是阅卷始于起诉意见书,终于阶段性的质证、辩护意见。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基于现有证据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归纳总结,第一时间查阅起诉意见书,有助于我们在阅卷过程中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在对案卷完全熟悉后,尽量形成一版书面的辩护意见,撰写的过程既是查漏补缺的过程,也是完善质证、辩护思路的过程。
三是将案卷的关键部分打印出来,便于勾画、标记和翻阅。
不同案件的卷宗数量不尽相同,少则数卷,多则百余卷甚至更多,律师可以将关键的部分打印出来,既方便随手翻阅,又方便对比标记。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一是核实本人口供。
要确认口供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指供诱供的问题,是否存在没有认真核实笔录内容就签字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就需要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确定口供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首先要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大致内容告知当事人,然后将存在的问题与当事人沟通,如果某些言词证据与其本人真实供述存在矛盾,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常识、逻辑等,形成驳斥该部分言词证据的质证意见。
三是核实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种类在开庭前能够展示给当事人的方式一般只有一页页纸张,所以尽量彩色打印和整理出文字,并结合律师的描述,让当事人能够更真切的感受到相关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方便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三)向公诉人阐明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申请
律师阅完卷并形成辩护思路后,应适时的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公诉人沟通,表明对在案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态度,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方面的申请。
(四)调查取证
相比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阅卷后的调查取证工作更加具体和明确,律师基本可以明确需要调取哪些证据。只不过现实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和阻力都比较大,尽力而为就好。此外,还要注意,除紧急情况外,尽量避免调取言词证据,如果有证人愿意作证,可以在审判阶段申请其出庭作证,或者由其亲自书写证词并同步录音录像,由家属动员其亲自向司法机关提交。
(五)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阅卷后,律师对案情、证据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就有了基本的判断,这时不可避免的涉及认罪认罚具结问题。关键证据没有原则性问题,当事人认罪态度比较明确,以及争议较大,当事人拒不认罪的两类案件,是否认罪认罚比较容易决断。难的是这两类以外的案件,如何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认罪认罚,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及司法实践,给出专业的分析与判断,最终由当事人及家属决定。
(六)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随着阅卷工作的开展,前期家属以及律师的种种猜想都有了结论,这时与家属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初步辩护策略的制定,让他们配合搜集对辩护有利的相关证据,如何与被害人沟通谅解事宜,是否认罪认罚以及预判案件未来走向等。此时同样也要注意沟通的尺度,注意自我保护,避免逾越法律的红线。
开个庭
庭审交锋的全方位准备
(认罪认罚案件由于争议较少,审判阶段的工作量相对也较小,以下内容是以争议较大案件为基础展开的,认罪认罚案件的相关工作也都包含其中。)
(一)做好庭前准备
一是对起诉书进行研判。
主要看起诉书描述的犯罪事实是否能够得到卷宗证据的支持,存在哪些问题,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公诉人的指控逻辑是什么等。
二是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具体辅导大致包括庭审流程如何进行,辩护人的发问提纲,公诉人发问的预判,如何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问题,如何对证据发表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是否要发言以及如何发言,最后陈述如何发表等。最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学会如何正确的表达。很多当事人都会觉得,开庭时终于可以将自己的冤屈一吐为快了,但什么时候简单说,什么时候详细说,哪些内容可以适当重复一两次,哪些内容没必要重复,如何避免自说自话等问题,都需要律师进行细致的辅导。当事人发言的基本原则是:详略得当、言简意赅、围绕指控和证据。
三是再次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相关申请有可能不被理会,如果有必要,在案件移送审判并分配法官后,还应当第一时间将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相关人员(包括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专家证人等)出庭等申请再次提交,如果有机会,最好能够与承办法官口头沟通,把相关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再次重申,争取引起法官的重视。(如果有庭前会议,那么上述申请提交完,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再次提出。)
四是准备三份书面材料。
三份书面材料指的是发问提纲(包括对委托人、同案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俗话说的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通过书面文字的整理,既可以将心中的想法和碎片化的辩护信息汇总归纳,又可以查漏补缺,发现没问到、没写到、没说到的内容。形成的辩护意见初稿也可以提前向承办法官提交,争取在开庭前让其知道案件的争议点以及律师的想法,以期改变其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
五是申请并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一般是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在庭审前解决管辖、回避、排非、重新鉴定等11项程序性内容,但是否召开需由法官决定,如果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就应当向法官提交申请,并就庭前会议的内容,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一致。庭前会议中,涉及定罪量刑的实体性问题没必要展开表达,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简要说明观点。
(二)庭审交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发问环节的随机应变。
一般情况下,发问是从公诉人开始的,而公诉人的问题一般都是为指控当事人犯罪而准备的,一般都对当事人不利,律师在此期间就要做好记录和调整自己的发问内容,原则上不重复发问,并对当事人回答重点关注,如果存在回答不理想的情况,在辩护人发问时要进行引导,对不利的回答再解释。
二是制止不当发问。
制止的对象既包括公诉人,也包括同案其他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如果他们的发问存在指供诱供,或者设定不利前提,或者将待证事实当作客观事实作为发问背景,都应当及时制止。在快节奏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很有可能无法及时发现提问者所设陷阱,这时就需要律师以制止发问的方式予以提醒。
三是做好当事人庭审翻车的应对。
我们的当事人无论文化高低、社会经验多少,面对庭审基本都是第一次,即便提前准备的再充分,但也会因计划赶不上变化快,而无法像律师一样从容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在电光火石之间自乱阵脚时有发生,这时律师就需要根据当庭的情况,积极应对当事人翻车的问题。
四是做好发言被打断的准备。
律师在发问、质证、辩论环节的发言,都有可能被公诉人、审判人员打断,原因理由不尽相同,但律师随时都要做好这种准备,提前设计好发言内容,避免说出业余、露怯的话,避免空话、套话、避免不停重复和语义不清的话。
五是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的举证一般是分批次分阶段的,如果我们庭前没有获得公诉人的举证清单,那就要当庭调整提前准备好的书面质证意见的发表顺序,如果公诉人的举证顺序不适合律师一证一质,律师也可以建议公诉人继续举证,等到针对某一犯罪事实的证据全部举证完毕后,律师再进行综合质证,这样有利于保证质证意见的前后连贯、呼应以及内容的完整性。
六是如何法庭辩论。
律师虽然会在庭前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但法庭辩论时最好不要照本宣科。完整流畅的口头表达以及抑扬顿挫的表达节奏,加以适当的眼神、表情,都会给审判人员留下更深的印象,有助于其对辩护意见的吸收与理解。发言是要突出重点,针对关键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后,还要注意公诉人的回应,从中再次发现证据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准备好第二轮辩论的要点和内容。
等宣判
等待背后的持续努力
其实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的那一刻,整个一审的诉讼流程就剩下宣判了(在我之前的文章“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能否补充侦查或者再次开庭?”对此做过详细的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律所公众号或者我个人的公众号),但在等待宣判期间,辩护人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
(一)提交完善后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庭审期间所出现的新变化、产生的新问题以及庭前无法敲定的辩护意见,都会让庭前的辩护意见初稿发生变化,庭审结束后,律师要根据庭审情况整理和完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给法官。
(二)会见当事人
庭审后会见当事人主要沟通内容包括:复盘庭审情况、预估判决结果、为下一步做准备,做好安抚工作。个别地方的看守所存在开庭后禁止一审律师会见的情形,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会见确有必要,则应及时向驻所检察室或者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投诉,以维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与家属保持沟通
案件如果公开审理,不涉案的家属一般都会旁听,案情也随之公开,家属在庭后必然会产生更多的问题或不安,此时还要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以及庭后答疑工作。
(四)与法院继续沟通
庭审结束后,法官的工作虽然就剩下评议和宣判,但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辩护人继续与法官沟通,因此再次重申辩护要点,争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结果仍然有必要。
此外,在一些认罪认罚或者罪轻辩护的案件中还涉及预缴罚金、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从轻处罚而努力的工作。
刑事辩护“会个见、阅个卷、开个庭、等宣判”的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复杂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只有深入理解刑事辩护工作的 “繁”,才能真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